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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规范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以下简称“教改专项”)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和《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专项是指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持下,本着“自主使用、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立足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求,由我校自主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我校教改专项实施坚持以特色人才培养为目标,突出“强化特色,突出质量”的培养思路,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学用结合,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建设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我校教改专项主要用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基础地位,调整和优化本科专业布局,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优秀教学团队,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完善产学研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设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按照本科专业类质量国家标准,结合专业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各环节教学质量标准,实施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
第六条 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实施“高等数学、大学英语教学质量工程”,“思政类”理论与实践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本科生基础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七条 实施本科专业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专业素质能力。
第八条 实施“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与行业相关局(所)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完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制定适合优秀人才成长的高起点、高目标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 开展行业深度合作,创新与做实产学研人才培养过程与模式,鼓励引进社会产业教育资源或行业教育资源进学校、进课堂,通过项目方式将教学内容、学生及教师直接与产业、就业、创业相结合。
第十条 推进精品建设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双语课程、防灾减灾特色教材、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平台等优质教学资源开发和建设,加强在线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
第十一条 通过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综合性实践教育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区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形式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教学效果优秀、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突出、团队结构稳定、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和突出的创新精神、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学团队,鼓励部分教师到行业或企业单位脱产研修、进修或出国研修。
第三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教改专项项目采取“集中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由学校统筹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和项目绩效考核,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 学校是教改专项管理的责任主体,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团委、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2. 二级教学单位对教改专项项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和管理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3. 项目负责人对教改专项项目负有直接实施责任,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教改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根据年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要点,结合教改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建设情况,组织各二级教学单位开展项目论证或立项,协同发展与财务处统筹安排教改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基本要求:
1. 实施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
2. 实施方案科学合理,项目团队实施力量较强,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切实有效。
3. 可预见实施效果明显,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进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4. 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论证或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或实施方案即为项目管理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项目组成员和项目实施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根据教改专项项目有关管理要求,组织各二级教学单位定期组织项目进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出现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专项经费使用不合理等情形,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教改专项项目相关管理要求按期推进相关工作,按时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提交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材料。项目到期未能达到结题要求的,须履行报批程序申请延期结题;延期1次后,待下一次组织结题时仍未通过结题的,撤销项目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承担教改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履行报批手续;若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组成员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项目结题通过后,项目组须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库建设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教改专项项目库是为适应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提高中央财政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健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决策水平而建立的数据库系统,所有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预算都应通过项目库,进行申报、论证、审核等环节,最后从项目库纳入部门及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库包含以下项目:
1. 优质教学资源建设计划:精品建设课程项目、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防灾减灾特色教材项目。
2. 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实验)班、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拔尖人才培养实验班。
3. 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师教学业务与交流访问研修培训项目。
4. 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建设计划:校外综合性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虚拟仿真实验室(系统)建设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区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 本科专业质量提升计划: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改革项目。
6.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计划: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建设;示范专业、示范课堂建设。
7. 经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为可以立项的其他类型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贯彻财政预算改革要求推进项目库建设的通知》(防科发财〔2017〕20号)的要求,教育教学改革资金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具体项目实施由项目所属部门协调安排。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优先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分次拨款、绩效管理、滚动资助”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教改专项经费可用于专项项目中预算的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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