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解决相关问题。在国外和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相关的实践经验是很丰富、有效的。凡是到边远贫困地区为教育做贡献的人,实际收入要比在城市工作的人高,而且在职称评定、升职、加薪、任用、进修等方面均享有优先权。其责权对应的原理,使得制度设计兼顾了方方面面的需求,使坚守乡村的教师能得到一定补偿。而现在,乡村教师的不利处境主要体现在实际收入低、生活和住房条件差、子女受不到理想的教育、缺少发展机会、日常教学活动缺乏经费和条件支持,导致优秀教师难以留住。
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教师,其性质应当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若这一身份性质得到确定,就能较好地制定良性政策。他们既要服从安排,又能得到充分的补偿与支持。乡村教师派不下去、留不住的现象就有可能得到缓解。与此同时,也可限制恶性挖教师导致学校间差距加大的不良现象。
如果一个制度只让一部分人做奉献,而让另一部分人享有种种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此,要真正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拿出行动,认真做好具有正确导向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学校法》的制定和《教师法》的修订,为制度建设提供法理依据。笔者建议,要像当年推进义务教育普及时那样,将农村学校的教师待遇、各方面保障、教师合理配置等,列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如此,目前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存在的教师流失等严重问题才有望真正缓解,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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