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2、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当提交仲裁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时起诉人还应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