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劳动仲裁 > 正文

仲裁"期间"的规定

更新:2023-09-14 04:37:08 高考升学网

  审限,是指从立案的当日起至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止的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 公告期间;

  (二) 鉴定期间;

  (三)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最新图文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

时间:2023-09-17 06:0:45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时间:2023-09-16 08:0:32

如何计算事业单位加

时间:2023-09-14 01:0:38

劳动法关于周末加班

时间:2023-09-16 1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