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升学网 > 劳动仲裁 > 正文

申请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2023-09-13 12:12:21 高考升学网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最新图文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

时间:2023-09-17 06:0:45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

时间:2023-09-16 08:0:32

如何计算事业单位加

时间:2023-09-14 01:0:38

劳动法关于周末加班

时间:2023-09-16 1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