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仲裁活动的起点, 包括接收申诉,审查申诉,收取仲裁费和立案等内容。申请劳动仲裁,首先需要搞清被诉人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申诉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申诉书副本。仲裁部门对申诉人不予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诉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诉仲裁的必须是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目前只能把劳动争议的一部分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则不能由劳动仲裁受理。
3﹑申诉人必须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争议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诉书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申诉人在申诉书中应该明确提出被诉方和被诉方损害自己的权益的事实,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保护的权利。
5﹑申诉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或者超过仲裁时效时的案件,仲裁部门在告诉申诉人后,申诉人扔坚持申诉的,仲裁部门也会受理,对这一部份申诉请求以裁决的形式予以驳回。
仲裁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并予以立案。同时,向被诉方发出《应诉通知书》,通知被诉人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按期提交答辩书,预交仲裁费等。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被诉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应诉,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答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实践中,也有被诉人不应诉,不答辩,不能加庭审的情况,但是仲裁部门在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被诉方后,可以做缺席审理和裁决,且裁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
仲裁部门受理案件后,依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的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做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开庭审理包括申诉与答辩,仲裁调查,举证质证,仲裁庭辩论等程序,在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纪律,听从仲裁庭指挥。在仲裁庭调查程序中,主要是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当庭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讲清事实。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并注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提供证据。在辩论程序中,当事人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申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阐述,尽量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三、调解与裁决
调解可以在仲裁活动中的任何时进行,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仲裁部门就可以进行调解工作。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如双方有调解意愿,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调解协议达成后,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经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应当自觉履行,不得就争议的问题再行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节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后,制作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也有不同之处,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执行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时效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执行,承担义务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