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协委员何时开始列席人大会?
答:1959年4月17日至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了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参加了讨论。从此,政协委员开始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来说,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安排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对代表充分、深入审议好有关议案,使通过的法律和决议更加符合实际。
问:什么是界别?
答:政协由界别组成,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全国政协现设有34个界别。
党派类10个: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
团体类8个: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界别类13个: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
特邀类3个: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问:什么是提案?
答: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提出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提出—交办—承办—答复。提案提出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经过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将办理复文直接寄交第一提案人。
问:政协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七种方式,分别是会议、提案、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