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一名年仅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去世。华为公司一员工将胡新宇的死讯公布到网络论坛,并说明死因是“加班累死”。5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猝死在出租屋。此前4天,她的工作时间达54小时25分钟,累计加班逾22小时。她生前常提到自己“想好好睡上一觉”。
大体可以肯定,这两位人士的死亡,属于典型的“过劳死”: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人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导致死亡。
每个时代,每个社会,似乎都有“过劳死”现象。中国古代有一个成语,“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描述的恐怕就是过劳死。不过,在古人那里,这却是一个褒义词,在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清官、好官如果是过劳死,可以得到人们格外的尊敬。若干年前的媒体,也总喜欢报道劳动模范或英雄人物是如何为科技攻关、为服务公众而苦干几天几夜,或者某某领导人房间的灯光一直亮到天明。媒体宣传这些,为的是让所有劳动者都学习这些模范事迹。
然而今天,舆论却似乎变了。过劳死突然成了一个令人愤怒或悲愤的社会问题。推测起来,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今天的过劳死者,不再是为国家工作,而是为私人或外商企业工作。一个人为国家鞠躬尽瘁,人们会觉得,这些人是值得表彰的;而供职于私人或外商企业的员工,因为长期加班或超负荷劳动而导致过劳死,人们立刻会谴责,这些企业主在残酷剥削员工。
进一步推测,人们的情感之所以如此不同,可能是因为人们相信,一个人为国家鞠躬尽瘁,应当是出于自愿的,是高尚的道德促使那个人那样做的。相反,当一个人供职于私人、外商企业的时候,是绝不会有这样高尚的道德水准——在私人企业中,员工都是消极的、尽可能地逃避工作。然而,现在某个员工竟然那么拼命工作,加班加点,那他肯定是被强迫的。强迫他人为自己的利润劳动当然是贪婪的、无耻的。
这种想法可能有道理,但至少未必普遍适用。假如你去问从上个世纪50-70年代过来的日本人,他们未必承认自己是被老板逼迫的。同样,人们普遍承认,陈逸飞是过劳死,但恐怕没有人有资格或权力逼迫陈逸飞。在这之前,一位家财过亿的民营企业家王均瑶也因为劳累而英年早逝,他又是谁强迫的呢?
去年陈逸飞去世之后,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等实施了一项调查,在接受调查的1218人中,大多数人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的人则超过20%。而75.1%的中青年人对拼命工作甚至“过劳死”的人表示理解。不少人说,只要奖金足够高,可以选择每天工作15个小时。很多人的信念是,趁着年轻多挣点钱。
应当说,这是一种令人尊敬的“工作伦理”,这种伦理在中国源远流长,祖祖辈辈的家庭与公共教育就包括勤奋工作。中国人在方方面面的成就,包括这20多年来的经济奇迹,端赖这种工作伦理。日本战后的发展奇迹,也是日本人玩命工作的成果。而欧洲经济之所以丧失竞争力,与其工作时间不断缩短、人们缺乏工作热情有极大关系。
或许可以说,过劳死的根源,也许是我们文化中固有的一种美德。很多人拼命工作,包括连续加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自愿的选择。他是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这些员工也清楚知道这对健康有害,但经过权衡,他们宁可承担这种风险。对此,医疗专业人士当然可以从健康角度提出劝告,但这种工作伦理本身却是无可指责的。毕竟,健康与收入究竟哪个重要,这是个人选择范围内的事情。有些人重视健康,有些人重视当下的收入,似乎是无所谓高下的。毕竟,活着本身并不是人活着的唯一目的。
当然,某些私人和外商企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确实可能给员工带来不正常的压力。比如,企业把员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员工为了多挣一点钱而被迫“主动”要求加班。防止这种自我强制的最有效办法是,政府尊重员工维护自身权利的自由,并在员工自认为权益遭到侵害而寻求救济的时候,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政府必须相信,只有员工自己才能最准确地在加班压力与收入或个人前程之间进行取舍,只有他自己能够判断怎样的企业劳动制度才算不正常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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