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每个父母来说,孩子的教育问题,一定是他们最关心和担忧的一点。很多在外地打工生活的家长想要自己的孩子就近上学,却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条件和流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外地户口上学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是什么
1、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政策年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异地入学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不断优化营商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招收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子女,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政策指导,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批、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应当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在华合法居留、在山东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
(五)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学校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学校所在区域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等);
(二)机构申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在鲁工作单位的工作证件或聘用合同,在鲁住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六)学校章程;
(七)拟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简历以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10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
(八)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第九条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三)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四)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五)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六)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七)学校变更、终止的事由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山东”“齐鲁”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城市的名称,“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命名同时还应满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受理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议、实地考察,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当地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和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十四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鼓励并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聘任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出入境管理和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对象为山东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八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依法出具发票,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十九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疾病防控、消防、设施及设备、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招生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四)学校的安全情况;
(五)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
(六)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七)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招生。超过1年未招生的,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中变更地址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变更董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施违法办学行为,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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