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必须修读的课程外,可结合个人兴趣自主选择课程进行修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实施“按大类招生,分段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凡被我校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先进入专业大类学习平台基础课程,平台学习结束后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学业成绩申请修读相应专业,经审核合格后进入专业进行学习。
第二十三条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并完善了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为主体的“6+2”模式的资助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鲁东大学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鲁东大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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