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方可填报春季考试招生志愿。其中,应届考生7门科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的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须全部合格。7门科目成绩的认定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实施办法操作。
2.满足志愿填报要求的考生可于2月25日-26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可以是同一所院校的2个专业,也可以是不同院校的各1个专业。
1.院校自主测试资格线公布方式
(1)试点院校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自主测试资格线,其中公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2倍,民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3倍。末位同分处理,按照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实施办法执行。3月1日各试点院校公布本校自主测试资格线及测试安排。
(2)已完成专业志愿填报,且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院校自主测试资格线的考生即获得相应试点院校自主测试资格。考生须在试点院校网站选择测试时间和地点。
2.院校自主测试时间安排
3月9日-10日举行院校自主测试。
3.院校自主测试内容及计分方式
(1)院校自主测试(一般为面试或技能测试)内容由各试点院校根据本校及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测试科目原则上为1门。院校自主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学科特长基础,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
(2)院校自主测试总分为150分。
(3)获得院校自主测试资格后缺考的考生,其院校自主测试成绩按零分计入春考总分,并参与院校后续录取排序。
(一)各试点院校应根据招生章程,按照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和院校自主测试成绩,并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其中,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照各试点院校已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二)试点院校须公示预录取和候补录取考生名单,候补录取考生公示数不超过各校公布计划数的50%,具体比例由各校自行确定。
(三)通过春季考试招生预录取的考生(含列入候补录取资格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8〕48号)规定的其他考试。
(四)通过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提档通知单,于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考试招生机构或高中阶段学校等个人档案所在地提取或转递纸质档案,并按院校的规定递送。
凡符合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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