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生学校必须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本市中招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1)“零志愿”招生由各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在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零志愿”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学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只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2.“名额分配志愿”招生
(1)“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具有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初三学生数的比例,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本区县各有关初中学校。
(2)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招生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统筹,部分区县的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上海市回民中学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区县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与该校在“零志愿”中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相同。
(3)在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招生计划,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招考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学校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招考机构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4)对按大类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时不分专业,考生被录取后,由招生学校组织考生填报专业意向志愿,学校按招生总计划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分班。如果第一志愿专业意向未被录取,学校可在校内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考生应仔细阅读此类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要求,慎重填报志愿。
(5)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具体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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