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养 老 保 险
自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 业 保 险
自5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并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 伤 保 险
自5月1日起,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并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社保缴费基数
自5月1日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
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确保在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稳步推进社保费
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