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农村居民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或统筹管理范围城镇企业就业的,应按规定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
1、参保人员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
3、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涵》,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5、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涵》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6、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且与本地无重复缴费记录的,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审核无误但与本地有重复缴费记录的,按规定对重复部分办理退费后,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审核有误的,拒绝对该项业务做处理,并将“拒绝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7、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如收到“业务拒绝”信息,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处理。
8、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