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及提高退休费待遇
(一) 退休(职)
(1)正常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干部、工人。
(2)提前退休(文件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提前退休只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实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因病、因残退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办理因病(残)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龄限制,按上述程序办理因残退休手续。
(4)退职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又不具备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费按原工资的40%,人薪发〔1994〕3号规定为50%,按鄂人〔1995〕018号比照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5%,合计55%计算每月的退职费。
(5)延长离退休年龄(文件依据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副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正高以上专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报请省政府、国家部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延退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工改后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一览表
人员类别
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 | 机关干部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 | 说明: 1、根据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鄂人〔1995〕018号文编制。 2、栏目内前项为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的退休费比例,后项为鄂人〔1995〕018号文规定的退休生活补贴。 3、退休费计发基数: (1)机关干部为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工资之和(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计发);技工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普工为岗位工资、奖金二项之和。 (2)事业单位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津贴(岗位津贴)之和,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津贴(岗位津贴)按差拨款事业单位的比例计发。 4、“满30年不满35年”栏中女性必须是到龄正常退休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只能与同条件男性同标准计发。 5、退职人员退职费计发办法:机关干部按职务、级别工资之和的45%,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全额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打折部分按55%计发。 | |
男 | 女 | 男 | 女 | |
满35年及以上 | 88+7 | 88+7 | 90+5 | 90+5 |
满30年不满35年 | 82+8 | 82+13 | 85+5 | 85+10 |
满25年不满30年 | 75+10 | 75+10 | 80+5 | 80+5 |
满20年不满25年 | 75+5 | 75+5 | 80 | 80 |
满10年不满20年 | 60+5 | 60+5 | 70+5 | 70+5 |
不满10年 | 40+5 | 40+5 | 50+5 | 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