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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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和落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留学人员来宁(回宁)工作或定居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承担文稿起草、审核工作;负责人事、退休干部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
(二)规划统计与基金监督科。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编制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三)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挂人力资源市场科牌子)。负责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拟订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并负责实施;拟订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业及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澳、台人员来宁就业的相关服务工作;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实施人才流动政策。
(四)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实施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牌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市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
(六)工资福利科。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及财政统发工资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七)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执行国家及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和指导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和退休审批;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重点监测失业保险统计及信息化管理。
(八)工伤保险科。负责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九)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负责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国家和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十)劳动监察科。负责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局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汇总、编报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及财务会计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十二)政策法规与表彰奖励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的调研;负责拟订全局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和实施的奖励活动。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
第五条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只减不增。
第六条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