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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9-13 10:33:54 高考升学网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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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9〕10 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市级机构 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 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 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 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 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 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宜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形势 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 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相关社会保 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措施。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 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 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 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 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拟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 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宜工作、定居和创新创业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 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 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 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六)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 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 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规定,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 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 奖励活动。

(九)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与市教育局的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 息、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综治、维稳、应急、建议提案 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管理、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政务督 查等工作。

(二) 政策研究与政务服务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查研究和改革统筹推进工作,承担综合性 改革工作和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 询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培训和行风建设。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 “互联网+人社”和“放管服”工作,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的组织、协调与督办。

(三) 法规科(市表彰奖励办公室)。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订全市表彰奖励规定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评比达 标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奖励有关工作,承担我市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表彰奖励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 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和实施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 务管理办法。承担有关重大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 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相关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企业(职业)年金、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依法对相关社会保险基 金支付管理情况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五) 就业促进与人力资源市场科。负责拟订全市就业 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 有序流动、创业带就业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特殊 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创业培训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及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 计划,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宜就业管理 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 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 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口援藏援疆等任务的协调和组织实 施工作。

(六) 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 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资格、职业分 类、职业技能标准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 人才开发科。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和项目。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博士后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 完善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宜工作、定居、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组织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和各系列(专 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建设管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事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不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组织 实施。

(十)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 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审核管理。 .

(十一)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改革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政策,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十二)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机关事业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十四)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并组 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并组 织实施,拟订落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实施办 法。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组织拟订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 标准条件。

(十五)调解仲裁科。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推进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依法处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 围内案件。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市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 大案件,按管辖权限受理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和 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 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七)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 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 名、工会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纪委 书记1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7月25日起施行

一、办公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二、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为14:30-18:00)。

三、负责人:向军

四、公开(监督)电话:0717-6056603

五、窗口办理地址及时间

(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服务大楼(环城北路40号)

1.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1楼大厅

2.宜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2楼西大厅

3.宜昌市社会保基金征收稽查局:2楼东大厅

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338室

5.宜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336室

6.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339室

7.宜昌市人才服务局:436室

8.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4楼东大厅

(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办公大楼(沿江大道43号)

1.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104室

2.宜昌市人事考试院:2楼大厅

3.宜昌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1107室

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305室

(三)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8月31日为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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