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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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关于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0年度市本级第二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稳岗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止12月底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
(3)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20%;
裁员率计算方式;裁员率=(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12月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或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1-12月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可采取任一计算办法计算企业裁员率,任一结果低于上述控制标准均符合申请条件。领取失业金人数、参保人数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三、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标准
(1)经认定为大型企业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经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给予稳岗返还。
(3)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返还。
(4)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5)鉴于失业保险缴费有跨年度预缴、补缴现象,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该企业1月至12月足额缴纳的应缴数为准。
四、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五、申请稳岗返还应提交的资料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享受度稳岗返还的企业需要提交资金使用说明;
(3)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企业出具的相应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工作流程
(1)申报。2020年6月集中开展市本级第二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市人社局官网、政府官网、掌上衡阳、衡阳日报、微信公众号、QQ工作群以及电话联系等多途径方法进行宣传。今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随时受理企业申报,按季拨付的流程开展工作,参保单位可通过衡阳市人社通网上申报。
2020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待市人社、财政、发展改革委、税务等部门开展认定后再实施申报,如未能获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2)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缴费情况、计算裁员率。对资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集中会审。相关部门和科室集中对拟返还单位材料台账进行会审,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集中会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领导审批后,拨付补贴
(6)所有工作环节报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接受全程监督。
联系人:刘丽君电话号码:0734-8867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