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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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具体办法,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落实就业援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境)外人员来北海工作许可相关事务。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完善养老、工伤保险全市统筹办法,组织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参与建设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实施办法。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解决劳动者维权工作和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事件,协助处理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及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北海(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指导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实施办法,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和实施办法,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关事项。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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