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灵璧县人社局居保中心获悉,该县出台《灵璧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与原制度相比,呈现出七个方面的创新。
参保范围扩大。该办法提出,凡具有灵璧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更多。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省、市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力度更大。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相应缴费档次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缴费补贴。对未按时缴纳当年保费的参保人,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提高。从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从1月起,该县在70元的标准上再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10%。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其中已领取待遇人员,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遗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