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显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月平均工资5451元,比上年度增长8.2%。
根据沪人社综发〔2015〕10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从4月1日起:一、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的调整,同时影响了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收入群体经济补偿的确定标准以及企业发放工资的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7日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依照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要求,依据社保局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451元,确定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为16353元和3271元。
对于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以下称:高收入群体),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市月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确定。经过此次调整,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高收入群体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二年以上的,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十二年的标准计算,单位向高收入群体支付十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