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各有关参保个人:
根据《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5号)和《关于公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5〕15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如下:
一、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档次如下表(单位:元):
档次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
缴费基数249033204150830012450
月缴费额49866483016602490
年缴费额5976796899601992029880
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协议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选择档次对应的应缴金额,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如需变更缴费基数档次,须在缴费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按原协议规定缴费后再申请变更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再按变更后档次缴费。
二、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4150元/月标准确定;符合《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2003]12号)第四条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养老保险第一档(即2490元/月)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特此通告
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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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省本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启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据悉,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2546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2015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2732元)。
另外,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2866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南昌市2015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4331元)。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