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及驻张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张家界市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张家界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张政发〔1998〕6号)文件规定,决定对2017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核定。现就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填报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临聘人员。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所有在册人员(含停薪留职、放长假、病休、内退及下岗人员等)和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填报标准
(一)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填报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工资统计口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及补贴)确定。若实际发放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停薪留职、放长短假、病休、内退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填报,按单位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其填报。
(三)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城镇居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填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可携带移动电子设备到经办窗口(联系电话:8221975,8226413)获取申报数据表格及填报数据。
(二)为确保参保职工各项信息数据的安全完整,市直及驻张各有关单位对于以往没有申报身份证号码以及有错误信息的职工,此次在报送“张家界市2017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的同时,将修改后的基本情况一并填报。
(三)市直及驻张单位上报的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把关,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各参保单位还要提供以下资料:1、《张家界市2017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2);2、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成本表、管理费用明细表;3、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总账及明细账。(市直及驻张单位还需附上反映本单位职工本年度工资总额和人员构成情况的会计或统计报表(复印件))。
望市直及驻张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若发现有隐报、瞒报、虚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