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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重庆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更新:2023-08-10 16:58:59 高考升学网

每年的养老金退休金上涨是长辈们最关心的事情之一,毕竟关系到晚年的生活质量。那么,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怎么样的呢,2018-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以下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调整办法

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5元

人员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ps: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人员

受益人数:预计将有1.14亿名退休人员受益。

调整时间:2018年7月底前

调整方法:

定 额 调 整

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5元。

挂 钩 调 整

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7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倾 斜 调 整

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其中:

企业退休人员:

? 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3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 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重庆市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17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7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三)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调整范围第一类(企业退休人员)第1、2项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办法调整范围第二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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