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8-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2017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按60%(2787元/月)为月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3935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2017年齐齐哈尔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按100%(4502元/月)为月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3505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2018-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一)黑龙江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二)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曾在黑龙江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3.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