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8-咸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2017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咸宁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即2240元)的,按2238元/月确认基数;高于2017年度咸宁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即11180元)的,按11190元/月确认基数。
2018-咸宁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凡与参加咸宁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1、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应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咸宁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档案代理机构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档案原件办结后返还用人单位)
2、补缴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另需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2)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3)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经国家司法机关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1、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已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在同一缴费年度如果有可选择的补缴年限,可以多次进行补缴。
2、申请补缴时,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办机构按参保人补缴时选择的缴费标准以及补缴年限进行补缴。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申请,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并由本人确认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
4、申请补缴人员持《补缴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5、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应缴费未缴费的参保人,下一自然年度信息系统自动作废其上年度征集计划,不为其产生下一年度征集计划,待参保人本人下一年度持身份证原件到经办机构选择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后,经办机构为其打印《征集计划单》,参保人持《征集计划单》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