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018-内江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确定。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的300%(1790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31元)的40%(2388元)。
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790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790元)的100%,即4065.8元,无上限。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790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2017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790元)的60%,即2439.5元/月;失业保险无上限,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17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8790元)的300%,即12197.5元/月。
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234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为2016年内江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234元)的100%,即3769.5元/月,无上限。
2018-内江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3%,个人缴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相关规定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在上述时间段内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自愿办理补缴。
注: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1.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密封人事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非本市农业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
1、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2、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
3、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