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一、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申请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填制《重庆市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表》;
2、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原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包括产前检查费及生育医疗费)。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原件。
7、代为申领的,填写生育保险委托书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生活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1)领取期限
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
(2)支付标准
按照职工本人生育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具体公式: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