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增加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施行节育措施的参保职工享受节育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节育措施的参保女职工享受增加假期。
(一)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生育产假、奖励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