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报销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2、工作年限满10个月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3、缴费年限满10个月以上的。
报销材料
1、生育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即一孩生育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包括产前检查收据)及病人费用清单(用药明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2、流产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街道和单位出据的无孩证明、门诊病志或出院小结、定点医院诊断书及药费收据、职工养老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流产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