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我市生育保险实现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即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昨日,就市民关心的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保服务中心专家。
情况紧急可就近就医
根据规定,参保职工应在统筹地区内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但三日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实行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查验参保人员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外地无准生证的查验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并将参保人员的怀孕时间、生育时间、婴儿个数、生育方式、生育胎次等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打印结算单,将发票贴于结算单背面,并留存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复印件以及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外地无准生证的留存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胎次证明。
6类情形不予结算
参保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医疗补助金。
在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生育前需进行异地生育管理登记,填写《烟台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附件),并提供驻异地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参保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支付。未经审批在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发生下列6种情形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未满一年以上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的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不能提供费用原始票据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