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二胎新政策2015:17种情况可生二胎
符合这17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生二胎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近期将公布实施,符合17种条件的夫妻可依法生育二胎。颇受关注的“二胎产假女方延至158天、男方产假15天”也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针对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意外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相关部门要给予补助费。
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生二胎
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委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4.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6.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7.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8.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有女无儿家庭姐妹数人的,只批准一人);
11.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4.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5.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