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98天加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难产或者多胞胎增加15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的一般规定: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在产假期间单位必须发全额工资,任何补助、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出勤工资等都不能少。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1、产前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保胎假: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2、产后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母乳喂养假期:《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经该爱婴医院按规定出据书面证明,才能享受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但刺激啊不是国家的强制性假期。纯母乳喂养产妇,累计产假不得超过四个月。凡休产假已超过四个月的产妇,各爱婴医院不再出据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休假证明。(成都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执行省卫生厅、省劳动厅、省妇联、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7]第21号))
哺乳假: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3、流产
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
节育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