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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应当同时具备: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符合规定,具备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元 难产的增加15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相关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被委托人则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