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需要到女方户籍地办理。当年度生育证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