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针对此事,海南省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对于海南何时全面放开二胎的问题作出了回答。那么关于海南省二孩政策具体有什么消息呢?
2017年3月31日修订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