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为更好保障孕妇与胎儿健康,我区已调整现行干部职工生育待遇。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凡西藏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据了解
政策调整后,我区将全面停止发放独生子女证。对按照《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生育两孩夫妇实行生育服务登记,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简化办理手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藏计育字【1996】02号)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