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女性员工经常会遇到的就是怀孕生子,因为国家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即使女性在生育期间也可以享受很多福利,那么2018年中山生育保险多少时间可以报销及报销条件及报销流程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原件(以下简称计生证明);
(2)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内容需包含出入院时间、怀孕时间、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生育方式和胎儿数);
(3)如为门诊就医的,还需提供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5)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6)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工、农、建、中、广发、交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
(7)在异地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的,还需提供在手术或生育前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或《中山市生育待遇异地备案凭证》原件。
(8)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需补差额的,还需提交《中山市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不需提交计生证明。
(9)如《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或《中山市生育待遇异地备案凭证》中没有异地医院主诊医生填写核查身份的,可以使用《住院身份证明》或标注身份证号的有医院盖章的病案首页或其他医学材料代替。
参保或户籍所在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1、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
2、参保人到其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账户。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2号)第二十六条
(2)《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人社[2010]2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第二条
(4)《关于实施<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指引(2012年版)>的通知》(中社保[2012]50号)第一至第六条
前台办理
(0760)12333
(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在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出院证)上需有就诊医院的盖章(含医院公章、诊断证明章、就诊科室的业务章等)。其内容应包含出入院时间、怀孕时间、排胎日期(或新生儿出生日期或手术日期)、生育方式和胎儿数,并在相应内容下面划线。
(3)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等医学证明上无明确的排胎日期,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作为补充说明,需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开具计生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5)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产手册(或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怀孕前三个月内经本市市级医院(特指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具的不宜上环证明等材料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计生证明。
(6)人社分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只接收中山市各镇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计生证明,以取代其他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如事先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8)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上?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正骨医院、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9)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11)已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不再报销。
(12)因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按普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13)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4)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不予以报销。
(15)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1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1、流产
(1)已婚未育的流产 :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已婚未育的流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2)已婚已育的流产
3、引产 ;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引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4、顺产或剖宫产 :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顺产或剖宫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省、市、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分娩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注: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
1、申请并提交材料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
2、审核
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