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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濮阳产假多少天,濮阳产假国家规定

更新:2023-09-13 05:28:16 高考升学网

根据我国家最新产假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98天产假(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中每多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如果女职工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之后流产,可享受42天产假。也就是说,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不过每个城市会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濮阳地区的产假天数规定。

一、濮阳最新产假国家规定

一、目前,我市关于婚假、产假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关于婚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二是关于产假。《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三是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条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四是《条例》规定公民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怎么办理生育证?

答: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实行审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是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是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全国各省产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一览表

国家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重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南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甘肃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辽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贵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河南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青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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