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精神,现就我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明显缩小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到2017年,力争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建立起准入规范、交流顺畅、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努力培育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乐于奉献、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确保乡村教育的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把教师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到乡村教师的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教育观,提升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健全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建立与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退出机制。
(二)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实施中小学教师“省考、县管、校聘”办法,优先补充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教师及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
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予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根据省定向招生计划,每年选拔一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有志从事乡村教育的优秀初、高中毕业生到师范院校就读,定向培养、协议服务,毕业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等部门占编分配到指定的乡村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
实施特岗计划的县,特岗教师全部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继续实施“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支持计划,组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驻点支教。
根据健康状况,采取自愿原则,通过协议返聘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讲学,并由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给予支持。现职省特级教师要联系1-2所乡村学校,定期开展送培送教活动。
(三)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通过编制倾斜、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加大对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积极运用在线课堂等信息化手段解决教学点、村小学结构性缺编问题,统筹规划在线课堂开设和师资配置,在中心校适当增加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有序推进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
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1号)要求,以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按照梯度推进、双向互动的原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建立县域内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实施学区内中心校教师和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的双向流动。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乡村教师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
(五)大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市、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
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和“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点,分年实施,通过3-5年努力,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居住困难问题。
(六)稳步推进乡村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严格落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降低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对长期坚守在乡村学校的教师职称评聘实行倾斜政策,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七)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八)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整合县(区)级教师培训资源,建好县(区)级教师培训中心,积极构建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中小学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送培下乡、顶岗置换、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意见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分级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政策,统筹安排推进步骤,有效推动支持工作。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加强乡村学校编制管理,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编制周转宿舍规划,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财政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人社、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教师救助帮扶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五)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教育强县评选的重要内容,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支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各地要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具体实施意见,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地实施意见要于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