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按照中央、省车改精神,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根据“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方案》鼓励各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全市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合理确定公务用车保留范围
《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一标识、统筹调度。调研和接待用车原则上按不超过现有的35%保留。
改革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这部分保留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
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市、区两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的60%和70%,各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中央规定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的50%和60%。保留后的车辆纳入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确定厦门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副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15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注重合理安排、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市人社局、编办负总责,指导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参改单位负主要责任。各参改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事先制定司勤人员留用与安置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优先留用相关人员,采取综合考核等方式确定保留上岗人员,周全细致组织实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在编在岗司勤人员可择优留用、转岗安置、自谋职业或提前离岗。
规范公务用车处置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