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湖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虽明确了职务但职务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离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离休的525元,退休的390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75元,退休的370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离休的400元,退休的350元。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2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
(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离退休费管理权限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