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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及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

更新:2023-08-11 15:49:00 高考升学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是大家茶余饭后关心的话题,不仅是因为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涉及千万事业编工作人员,也是因为当前全国各省区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不一,引发大家对于工资问题的广泛讨论以及思考。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直以来炒得沸沸扬扬,相关信息也非常多,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能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

对这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认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中央或我省有关改革政策明确应当转企的单位要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认定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

对兼有行政职能、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活动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复合型事业单位,划分类别时,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任务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剥离职能,再进行类别划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如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单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划入公益一类: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划入公益二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体制改革明确应转为企业的单位,直接划入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并继续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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