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以下简称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管理规定,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拟聘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竞聘五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二)竞聘六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1年,或者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6年;
(三)竞聘七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四)竞聘八级职员岗位,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
第八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到管理岗位的,应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一般聘用到九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第九条从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聘用到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条 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必须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
第十一条 转岗竞聘工作应与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相结合,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转岗人员重新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并到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岗位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四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六条 未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