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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更新:2023-09-21 05:46:20 高考升学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更好地发挥事业单位在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盟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尊重人才、公平公正原则;

(五)监督约束、激励关怀原则;

(六)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理想信念坚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热爱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

(五)道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情趣健康,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自身要求严格。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以将工作经历的年限放宽为两年以上。

(四)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具体条件为:

(一)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担任九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七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同岗位续聘(任)的,可以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一般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担任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等作为重要的任期目标。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可以依据任期目标制定年度目标,年度目标以年度重点工作形式确定,做到任务明确、内容具体、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新领导班子任期开始后三个月内提出。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不涉密的在单位内公布。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随机调研和重点工作督查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一般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绩效评估和综合评价等方法,重点考核年度或者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在领导班子任期结束前进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时间相距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健全完善符合民族地区实际、体现行业特点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注意改进考核方法,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积极探索运用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方法,扩大考核民主,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

第二十四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充分运用巡视(巡察)机构反馈、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对象评价、信访举报等结果,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可以参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结合不同领域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七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任职培训。

重点加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风建设教育,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将能力培养和管理素质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强化实践锻炼,定期选派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基层一线、关键岗位、艰苦地区挂职,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上级机关、先进发达地区挂职。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重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一般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交流人选的资格条件。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第二十九条统筹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注重培养选拔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凡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意识,严格遵守学术、科研活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人员在企业和社团组织兼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调整程序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四十二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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