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统考统招、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三)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三)必修课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国家建设重点急需专业可适当降低对排名的要求);
(四)高考入学分数一般不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的可比最低分。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参加高考文科考试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的专业者;
(二)艺术类考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本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五)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专业;
(六)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者;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应予退学的学生;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为保障学科协调发展,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转出或转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3%。对社会急需专业、我校优势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情况适当上调比例,但需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教务处核准。
第七条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二)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三)每学年的春季学期第九周,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该年级学生人数、本科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名额;
(四)第十周,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全校各专业转专业计划名额;
(五)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成员、各系系主任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各学院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接受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学院应安排老师接受学生咨询;
(六)第十周学生登录教务网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七)第十一周转出学院汇总转专业申请表,由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转拟转入学院;
(八)第十二周,拟转入学院遵照各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九)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后,如果需要撤销转专业申请,应在参加学院转专业考核前提出;
(十)第十三周,教务处审核《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教务网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
(十一)各学院应在转专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安排导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十二)获准转专业学生,在第十五周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选课,参加转入专业暑期实践环节。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九条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取得的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相近的课程,学生应提交课程认定表,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认定,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他课程,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
第十条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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