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天津外国语大学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为更好地体现我校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在校期间由入学录取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转专业后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相应转至新专业所在学院,并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培养和毕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实施转专业,并进行公示。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申请转专业一次,且转专业后原则上须进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转入相近专业的学生,经相关学院考查同意,可进入新专业同年级学习。学制不超过6年。
第三条 我校开设的符合教育部转专业要求的本科专业学生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艺术类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外国语学校保送学生只能在外语类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因教学资源限制,合理控制滨海校区向马场道校区转专业人数。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按低批次专业招生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招生的专业。
转出专业生源地当年高考录取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生源地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四条 转出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接纳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无特殊原因,转出学院不得阻止学生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学院内学生原则上可在全院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院内转专业人数不受第四条限制,考核录取办法、接收条件等由各学院自行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全部课程,通识课成绩合格,且第一学期通识课成绩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分者;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考核认定,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应征入伍学生除外)状态者;
(四)定向、委培等有指定专业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六)教育部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及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布计划。各转入学院在第二学期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及考核录取办法、接收条件等。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九条 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计划,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资格审查。学生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在学院备案,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统一将申请材料送至转入学院,经转入学院复核后,由各转入学院公布各专业参加考核学生名单及各专业考核安排。
第十一条 转专业考核。转入学院根据考核办法对转专业学生组织实施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审批。各转入学院按考核成绩,在择优录取的原则下,根据各转入专业的计划转入人数,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统一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无异议的学生,由转入学院于新学期的开学前通知学生本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并按照转入专业缴费注册。
第四章 学生培养
第十三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学院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含寒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
第十四条 转入学院应加强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分,达到相应要求,方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教学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经转入学院和通识课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定,分别计入专业课程和通识课程相关学分,其他未予认定课程学分可列入通识选修课学分,未修的课程应补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管理办法及其他文件涉及转专业内容与本细则不符者,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类别 | 专业名称 |
---|---|
经济学类(本) | 经济学 |
金融学类(本) | 金融学 |
经济与贸易类(本)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法学类(本) |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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