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4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幸福路5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学院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全日制综合性高职学院。开设石油化工类、建筑工程类、机电工程类、信息技术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等专业29个,在校生8000余人。其中石油工程技术专业为市高校重点专业,学院为天津市工业系统石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程造价、石油化工生产技术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2005年我院被评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07年被确定为天津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09年被教育部与天津市政府命名为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报名条件、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报名条件,依据天津市春季招生规定执行。
第六条招生计划,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春季招生计划执行,具体分专业计划见天津市春季高考考生志愿填报须知。
第七条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0]289号、[2000]464号文件规定收费,普通类专业学费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我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艺术类专业考试要求
第八条根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春季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规定,报考我院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统一参加天津市招办组织的春季美术专业联考,我院不再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我院只组织音乐类专业考试。
第九条我院音乐表演专业考试报名办法及时间:符合天津市春季高考报名条件的音乐类考生,持本人身份证、考生证或区县招办开据的带有考生号的证明、两张一寸同版彩色照片,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填写音乐表演专业考试申请表,同时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报名时间:3月7日至3月25日(节假日除外)。
第十条考试内容及时间:音乐表演专业考试内容:声乐演唱、器乐演奏、舞蹈,以上内容任选一项,每人表演不超过8分钟。除钢琴以外的其它乐器自备,伴奏带自备。考试时间:3月28日上午10:00—下午4:30。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以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艺术类录取原则。按照专业考试合格,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进行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天津市考试院组织的春季艺术类专业考试。音乐类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音乐类专业考试。
第十七条根据专业特点、就业环境及用人单位的需求,我院石油工程技术和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探技术两个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八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我院各专业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对不报到考生的处理办法。对在规定限期时间内没有报到的学生,录取通知书随即失效,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市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25966613、25924477
咨询地点: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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