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1. 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4. 学校代码:10057
5. 学校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6. 学校概况及办学特点
天津科技大学是中央和地方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以工为主,工、理、文、农、医、经、管、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是国务院首批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二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批可以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为天津滨海新区唯一一所本硕博教育体系完整的大学。
学校现有69个本科专业,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有“发酵工程”国家重点学科,3个天津市“一流学科”和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含2个重点培育学科)。农业科学、化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学校建有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生物工程、包装工程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包装工程、环境科学、工业设计、财务管理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7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20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与应用型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通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及美国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FT)认证,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享有“盐业黄埔”之美誉、通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建有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5个国家级科技平台以及6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5个天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个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近30个省部级科研平台。近年来,累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8项、省部级科技奖励110余项。
学校实施完全学分制改革,推出了选课制、弹性学制、导师制、学分互认制等一系列新举措。近年来,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建成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2门、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天津市级精品课17门;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虚拟仿真实验中心(项目)2个、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有天津市虚拟仿真项目15个。
学校坚持开放和国际化办学的思路,目前已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40多个国家的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学术联系,现有教育部批准的3个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成立以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订202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招生预留计划
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办法,学费标准遵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535 号)文件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中日合作办学专业22000元/生/年;生物工程(酿造与蒸馏)中英合作办学专业24000元/生/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办学专业25000元/生/年。
天津市联合培养项目收费:工学门类专业5400元/生/年;管理学门类专业4400元/生/年。
住宿费收取标准:滨海校区 1000元/生/年;河西校区根据不同公寓不同房间住宿条件,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900元/生/年、1000元/生/年、1200元/生/年,依据实际安排住宿情况收费。
如本年度政府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调整后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奖助面超过30%。现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朱颖奖学金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和个人赞助的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我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或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江苏省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和日语专业除外,其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我校普通类专业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及对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如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附加分)。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录取原则:
1. 我校认可招生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 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美术类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按照综合分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时按考生综合分以“分数优先”的规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分,以“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3. 综合分计算方法:(1)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分计算办法执行。(2)内蒙古自治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40%+统考成绩×60%。(3)其他省份:综合分=文化课成绩×70%+统考成绩×30%(文化课成绩和统考成绩都以满分 750 分进行折算;文化课成绩按高考原始分数计算,不含加分)。
4. 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分与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
第十九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1. 我校表演专业(服装表演方向)招生执行2020年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艺术类招生相关规定。
2. 参加我校专业校考且成绩达到我校合格线的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依据我校在该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志愿,按照我校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3. 参加河北省服装设计与表演类校际联考且成绩达到本科录取要求的考生,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综合分计算办法,依据我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志愿,按照投档综合分择优录取。
4. 如本专业属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考生必须取得该专业省级统考合格,方有资格参加录取。考生所在省对专业统考成绩使用有明确规定的,则按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经我校考核合格且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科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归属学院所在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二条 联合培养录取学生按照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考生可以通过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官方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邮编:300222
E-mail:zszx@tust.edu.cn
咨询电话:022-28113336、60600336
监督电话:022-606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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