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
根据《瑞安教育局: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得知,浙江瑞安中考录取及录取照顾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高中招生录取规定、批次与办法
(一)招生录取原则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2. 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在报考时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考生无论被公办还是民办、被普高还是职高,一经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得再录取。
(二)提前批
1.特招生
为了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各校必须成立特长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特招工作相关人员为成员。各校有关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及预录取名单等,应提前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面向瑞安市域内特长生招生。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办学特色,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各高中于3月10日前向瑞安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上报招生办法(含项目、人数、特长成绩确定办法、报名时间及要求和录取办法等),经瑞安市教育局同意报温州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于3月底在瑞安教育信息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办法。各校特长生招生的录取名单在瑞安教育网上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①特长生的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5%。
②“特招生”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瑞安市级(及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美术、书法)和科技类现场比赛并获奖者,初中阶段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B级合格者。各高中的特招生均面向全市招生。
③报名:凡符合“特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报考学校的报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有关高中报考。
④特长成绩确定办法:特长生的特长成绩,应以考生参加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成绩为准,但经瑞安市教育局同意,也可组织相应的专业测试(或面试),考生的特长成绩以专业测试(或面试)成绩为准。
⑤合格线:特长成绩以各校公布的最低录取要求为准,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不低于瑞安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⑥录取办法:各校按有关特长生招生规定,在考生全部具备招生学校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确定预录取名单,并于5月20日前报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若考生同时获得多个学校的预录取资格,该考生及家长(监护人)须于6月18日前到瑞安市教43b1育局中招办书面确认录取学校顺序。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瑞安市教育局根据各招生学校公布的录取办法,在各校预录取名单中择优录取。
对体育运动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经招生学校申请、瑞安教育局同意后,其学业考试成绩可酌情降分照顾。
(2)面向温州市(不含瑞安)特长生招生。具备招收特长生条件的学校,须在2月26日前向瑞安市教育局提交招生方案,经同意,于2月底上报温州市教育局,经温州市教育局核准后,由温州市教育局在3月底前统一公布招生方案,具体工作按温教基〔2015〕146号等文件执行。
2.瑞安中学自主招生和“中美班”招生
(1)自主招生:招生名额80名,具体工作按温州市教育局批复的《瑞安中学提前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已报考温州中学提前自主招生的学生,不得兼报瑞安中学的提前自主招生。
(2)“中美班”招生:招生名额80名(招生计划数单列)。具体工作按《浙江省瑞安中学与美国瓦萨奇高中合作举办高中课程项目班招生简章》执行。
(3)已被瑞安中学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学业考试,由学校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锁定。
(三)第一批:普通高中(含省、温州市重点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师范类学前教育大专班。
1.录取前置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考生类别要求
①瑞安中学: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2A2P(含)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
②省二、三级重点普通高中(瑞安四中、瑞安二中、塘下中学、瑞安五中、瑞安十中):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含)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以上,应届初中毕业生。
③师范类学前教育大专班、一般普通高中(含温州市重点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4P(含)以上,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以上,应、历届初中毕业生。
(2)温州市市外户籍考生必须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
2.瑞安中学的招生办法
(1)定向生招生
①定向生名额及分配办法:定向生的招生名额为瑞安中学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初中学校。各初中定向生名额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关于省重点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教〔2015〕318号)规定执行。
分配到各学校的定向生名额,根据各校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学生数和办学水平情况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确定:N=A&spanide;ΣA×M;N为分配给各学校的定向生名额,A为各学校的综合人数,ΣA为全市各学校的综合人数之和,M为当年定向生招生计划数。N取整数四舍五入,不到1的以1计入。
各学校综合人数计算方法为:A=S×K(S为各学校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学生数;K为各学校办学水平系数,获得“瑞安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等级评估”A级的学校K=0.9,AA级的学校K=1.0,AAA级的学校K=1.2,AAAA级的学校K=1.3,AAAAA级的学校K=1.4)。
②定向生的录取办法:具有瑞安中学定向生资格的考生,在全部具备录取前置条件的前提下,第一志愿必须填报瑞安中学公费生志愿,且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最低达到瑞安中学公费线下20分(含20分)。定向生的录取以学校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规定条件择优录取;若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其分配名额在教育学区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择优录取;若仍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其分配名额由瑞安市教育局收回,转为向全市统一招收的公费生名额。
(2)公费生和择校生的招生对象:面向符合瑞安中学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
3.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瑞安中学)招生范围及办法
(1)省二、三级重点普通高中(瑞安四中、瑞安二中、塘下中学、瑞安五中、瑞安十中)的招生范围:公费生和择校生面向符合上述学校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定向生面向具有相应学校定向生资格的考生招生。
(2)瑞安六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马屿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七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高楼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八中定向生面向具有湖岭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九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陶山镇户籍的考生招生;此外以上学校均另向全市(除本施教区外)各招收80名公费生。以上4所学校的择校生面向符合其录取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若上述学校择校生在按考生志愿录取时,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而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其不足名额由各校面向全市按规定条件自行招录。
4.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办法:采取平行志愿一次性录取方法。在考生全部具备录取前置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相关规定,按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排序,逐分对考生的平行志愿从第1志愿到第15志愿逐个检索录取。其录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已被瑞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的学生,统一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锁定。
5.师范类学前教育大专班的录取办法:先进行专业术科考试,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考生术科考试成绩结合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前教育大专班在瑞安中学录取之后其他普通高中之前进行。具体录取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普高招生
(1)为了大力支持民办普高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高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精神,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可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报考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无须填报志愿,直接到各民办普高报名,由各民办普高按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直接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录取前置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民办普高跨县(市、区)域零星招生,由招生学校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若跨县域规模招生(对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由招生学校根据下达的跨县域规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四)第二批:职业高中类
在温州市市域内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的(含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职业高中类录取。
1.温州市外五年制高职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公费生的录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统一进行择优组档,上报温州市教育局职教处汇总后,由温州市教育局职教处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2.瑞安市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各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组织择优录取。
3.该批学校均面向全市招生。
(六)有关规定
1.严肃招生纪律。各高中在录取时必须遵守高中招生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不得擅自提前录取,不准招收已被各类高中录取的考生,校际间不得招收委培生。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和文件规定要求录取新生,坚决禁止擅自更改招生计划、降低录取标准。公办普高原则上在瑞安市内招生。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同分”考生人数多于录取名额尾数的情况时,则按“同分”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择优录取,再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择优录取;如还相等,则以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3.对已被统一录取为各普通高中新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各高中报到注册,逾期不予保留录取资格。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由其监护人书写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审核确认后,可酌情延期报到。
4.对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实行学业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本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将另行发文确定。有关学校不得招收相应类别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5.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经批准的提前自主招生已录取的考生除外),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未参加学业考试者将取消被高中录取和建立电子学籍资格。
6.对已被各普高录取为定向生的学生,如在录取后经查实其不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取消该学生的录取资格,已取得高中学籍和考籍的,取消其高中学籍和考籍,并按查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取消的定向生名额不予补录。
7.市外学校来瑞安招生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瑞安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教育厅和温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瑞安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擅自去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者,一律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长及招生学校负责。
温州市域外民办学校来瑞安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并在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顾: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顾: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照顾。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
5.根据《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独生子女户两女户优惠政策的通知》(瑞委发〔2001〕62号)规定,具有瑞安市户籍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考生,在各高中录取(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除外)时,分别加5分、2分予以照顾录取。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5〕101号)精神:考生为五级、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可在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分数线加10分予以照顾录取。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照顾加分,不重复照顾加分。
6.照顾加分考生提供申报材料要求:照顾加分考生须填写(附件1、2、3)相关申报表,并在3月31日前(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要有瑞安市民政局的证明和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有关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类军人子女照顾对象,要有其父母现役军官证和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并经温州军分区政治部确认的证明,以及有关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归侨、华侨子女凭父母在居留国取得居留权的护照复印件和市侨办证明,以及有关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要有瑞安市台办或瑞安市市侨办证明及有关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少数民族考生要有考生父母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委)的证明,以及有关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瑞安户籍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户的考生须交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或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者;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可加2分。
特长生加分项目及申报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享受,不累计加分。
(三)若考生同时符合政策加分照顾和特长生加分条件,则两项加分累计。
(四)申报工作要求
各初中学校在收到学生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认真审核,并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的加分信息准确录入中招系统。加分学生纸质申报表、汇总表(中招系统打印经审核人签字并盖校印)在规定时间内报中招办复审。中招办将对复审后符合加分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后统一予以公示。
为防止差错和遗漏,各校在汇总名单后,逐一让学生、家长及班主任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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